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07號
原 告 蔡美蓉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被 告 方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之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面積1155平方公尺之土地,而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20元/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600元(1155平方公尺*120元/平方公尺=13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屏救字第2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