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8,屏補,38,2019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8號
原 告 廖引玉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以俾本院核算本件訴訟費用標的價額,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以書狀陳報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編號A』、第二項『編號B』土地面積各約若干平方公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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