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8,屏補,409,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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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409號
原 告 張騰元
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明福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
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屏救字第30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暫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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