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430號
原 告 德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秀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9611號),惟被告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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