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8,屏補,440,20191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440號
原 告 鄒忠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傑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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