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8,屏補,449,20191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449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景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