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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70號
原 告 姚智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志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翁志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0,000 元,應繳裁判費8,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42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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