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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78號
原 告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扣押款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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