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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珈宇即林菊津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928號),惟被告林珈宇即林菊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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