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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84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陳報下列事項,以俾本院核算本件訴訟費用標的價額,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其對被告陳睿均之債權額為何。
㈡、欲請求撤銷之不動產其價值為何。
㈢、持本裁定向屏東縣屏東地政,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及其上同段601 建號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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