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8,屏補,92,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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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92號
原 告 陳振忠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被 告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4,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
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屏救字第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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