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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莊清安
被 告 迪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亦未陳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等資料,經本院以109 年度屏勞補字第3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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