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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勞補字第19號
原 告 廖子涵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5855號),惟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66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 分之2 ,故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為1,84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420 元(計算式:2760-1840-500 =420 ),是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42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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