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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勞補字第26號
原 告 黃信翰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6353號),惟被告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並未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於法未合,是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㈡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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