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9,屏原簡,2,2020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原簡字第2號
原 告 達步呢步呢‧拉樂歌安


訴訟代理人 陳采邑律師
被 告 陳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4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上開規定中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陳山岳未得原告同意,將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地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2分之1 移轉登記予被告名下,經原告向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對訴外人陳山岳提出告訴,而屏東地檢署以109年度偵字第135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原訴字第34號偽造文書案件受理在案,而訴外人陳山岳所涉犯嫌,對於本件民事訴訟裁判顯有影響,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尚無由就本件民事訴訟加以論斷及裁判,本院爰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