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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司簡調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鄭順濱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鄭順良間請求拆除圍牆事件聲請調解,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第40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除圍牆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其聲請狀未表明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若干,復未依法繳納聲請調解費用,經本院於110年1月6日通知聲請人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0年1月8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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