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9,屏國簡,3,202007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國簡字第3號
原 告 蔡德欽

一、上列原告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廖文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陳明下列事項:

㈠、原告於本件民事起訴暨聲請迴避(移轉管轄)狀中「參、關於聲請迴避(移轉管轄)」部分,引用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第33項第1項第2款規定,主張本院全體法官執行審判職務均有偏頗之虞,而聲請迴避,並請求送交上級法院指定他法院為管轄法院等語。

惟上開民事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係就個別法官(即狹義法院)之迴避事由為規範,至指定管轄則係規範於民事訴訟法第23條。

則原告究係聲請本件承審法官應予迴避,或係聲請就本件訴訟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尚有不明,原告應具狀陳明聲請事項究為何者、法律依據及本件符合法律規定之情形為何,以俾本院為後續處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