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9,屏小,106,2020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小字第106號
原 告 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許瓊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前鎮區,此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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