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小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貴英(即陳東和之繼承人)
陳琴玉(即陳東和之繼承人)
陳菊英(即陳東和之繼承人)
陳東原(即陳東和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4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