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9,屏小,307,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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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屏小字第3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陳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331元,及其中19,982元自95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借款,嗣富邦銀行已於94年1 月1 日與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為原告公司,原告概括承受富邦銀行對被告之債權,而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營業執照、萬利週轉金申請書暨約定書、約定條款、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參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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