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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小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嘉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7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3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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