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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小字第309號
原 告 吳雅淑
被 告 張文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9年3月22日因轉帳錯誤,而將新臺幣8,000 元款項匯入被告之郵局帳戶,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惟查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香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此外,本院復無民事訴訟法第3 至20條所列之特別審判籍,準此,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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