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9,屏小,311,202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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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小字第311號
原 告 楊京龍


被 告 倍儷蔻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生生堂葯妝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鍾佳亨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被 告 丘麗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並欠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4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本院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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