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9,屏小,496,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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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小字第49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程思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以兩造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為據,請求被告給付欠款,惟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街000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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