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小字第6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蔡英偉
被 告 吳善滏(即郭浩傳之繼承人)
郭焯先(即郭浩傳之繼承人)
郭萱煊(即郭浩傳之繼承人)
郭志先(即郭浩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暨確定證明書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暨確定證明書中關於被告姓名「郭萓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郭萱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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