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9,屏救,12,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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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麥秋江

代 理 人 方浩鍵律師
相 對 人 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上開分會申請編號0000000-O-010 號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辦理原住民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 年度屏勞補字第17號給付工資事件卷宗查閱無誤。

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

揆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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