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180號
原 告 李忠益
被 告 陳坤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9年9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