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9,屏簡,220,2020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220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債務人盧志恭已於起訴前之109年4月1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原告就本件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均有補正及更正之必要,原告應提出盧志恭之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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