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9,屏簡,333,2020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33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妹群、許陳素卿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欲撤銷分割之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應繼比例,並提出遺產清冊中不動產部分之土地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