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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33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妹群、許陳素卿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欲撤銷分割之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應繼比例,並提出遺產清冊中不動產部分之土地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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