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9,屏簡,358,20201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358號
原 告 林志遠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被 告 翁毓苹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0 年2 月1 日下午3 時4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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