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41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江忠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9 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