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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450號
原 告 鑫兆豐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龍岳
訴訟代理人 王紹祖
陳泓裕
被 告 劉昆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10年3月30日上午10時45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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