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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88號
原 告 鄒忠諺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傑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許傑程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據繳納裁判費5,400 元,惟原告於訴訟進行中,追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為被告,並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59,808 元,及自變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則變更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159,8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400元後,尚應補繳7,08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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