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9,屏簡,92,202004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9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楊京龍


訴訟代理人 葉梅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丘麗菲、倍儷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生堂葯妝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2 日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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