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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聲字第19號
抗 告 人 陳坤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景華、陳進財、黃煜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然尚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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