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9,屏聲,1,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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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文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年度屏簡字第26號拆屋還地事件第一審訴訟程序之歷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張森金間本院108年度屏簡字第26號拆屋還地事件(下稱系爭案件),一審法院認事用法違反民事訴訟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辯論主義等原則,爰聲請交付系爭案件法庭錄音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案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爰准其於繳納費用後,發給系爭案件於本院一審歷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惟聲請人依法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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