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9,屏補,108,2020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宥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