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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1號
原 告 林心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騏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33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4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4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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