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9,屏補,126,2020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澄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勇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或價額,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依下列說明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報本件之訴訟利益(即因被告排除侵害所得受之利益)數額,或陳報本件欲請求被告拆除之地上物面積(平方公尺)。

㈡、提出系爭公寓大廈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所坐落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