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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澄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勇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或價額,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依下列說明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報本件之訴訟利益(即因被告排除侵害所得受之利益)數額,或陳報本件欲請求被告拆除之地上物面積(平方公尺)。
㈡、提出系爭公寓大廈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所坐落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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