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28號
原 告 潘雅貞
潘毅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銘鈺律師
被 告 潘昱志即潘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自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巷00號房屋遷出並將上開房屋騰空返還原告,查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0,4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