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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70號
原 告 陳芸家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被 告 簡忠成
莊芸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該車輛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經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30萬至35萬元,茲以平均數325,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暫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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