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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8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被 告 𡍼月香
塗文喜
塗文進
塗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協議分割之債權行為應予撤銷,並請求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其目的在使其債權新臺幣(下同)102,400 元獲得清償。
又如附表編號1 所示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6,000元/平方公尺,面積為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參,則該土地之價額核定為848,000元(計算式:16,000×53×1/1=848,000元),已高於上開債權額102,400元,則如附表所示全部不動產價額顯高於上開債權額,依前揭說明,應以上開債權額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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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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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屏東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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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屏東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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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屏東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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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屏東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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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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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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