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9,屏補,216,2020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16號
原 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冠毅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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