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9,屏補,227,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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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27號
原 告 三澤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步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877號),惟被告台灣步克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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