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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28號
原 告 盧郁澤
被 告 盧仁禾
盧陳惠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段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原告所有。
經查,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322,500 元,有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2,500 元,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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