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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楊金璋
訴訟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武翠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2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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