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33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沈宇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美雯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854 號),惟被告李美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29 元,應繳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