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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50號
原 告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被 告 穩發行
法定代理人 張智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其債務人潘淑如對被告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惟被告拒不給付,爰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債務人薪資扣押款,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
是原告因本件勝訴所能獲得之利益,至多不過為其執行債權之完全受償,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017 元(即原告於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5218號、109 年度司執字第20104 號強制執行事件中之執行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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