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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57號
原 告 王志勤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
被 告 蔡雅芳
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9,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請一併提出被告蔡雅芳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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