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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04號
原 告 許潘奉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18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2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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